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公司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集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 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琼 办发〔2017〕16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 财政的项目。包括公司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行业部门、
地方政府支持各类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支出的主要依据,各类项目应 当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做好预算,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
款专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进 行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相关文件的 要求,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真实
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预算。直接 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如设备 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 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详见附件1:项目资金直接费用开支范 围),其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型要求和实际需要编 制;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 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
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按照主管单位要求进行编制,其中专 项经费的5%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费,项目主管单位如有特别规
定的,以主管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 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 要研究内容的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
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报项目主管单
位及经费下达部门批准;
2.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合作单位增减等,报项目主管单
位批准;
3.项目开支明细的调整,填写《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研项目
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2),项目负责人签字,报科研处、财
务处批准。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要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 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 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 一般不予调增,可调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
人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预算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提出。
第三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八条 凡以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包括校属二级教学与科研 单位)名义申请获批或取得的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账务统一 管理,并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合 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
用和处置,应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外拨经费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转 出单位必须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合作单位,严禁向 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同为 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单位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等 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
于合作单位外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合作单位科研经费使用
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明确要求合作单位的科研专项经费单列账
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将票据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科研处,经科研 处工作人员初审,报科研处处长核审,按照学校审批流程终审后
转交财务处核准并办理实施报销手续。
2.科研合作经费外拨,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项目合 同办理。项目立项之后再追加合同且需外拨经费的,学校不予认 可。外拨经费累计总额不超过到账经费乘以预算中外拨比例。外 拨经费按照学校审批流程终审后转交财务处核准并办理实施外
拨手续。
第十 一 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
务确定,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用于采购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 料物资及其他材料物资或半成品的,由项目所在单位指定2-3人
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同时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科技职业 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保留在原学校内。若项目
主管单位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参加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学校
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由学校科研经费统
一资助,具体配套金额如下。
1.学校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按1:1配套,最高配套不
超过20万元。
2.对于省级及以上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给予每项1-3万元
的经费资助,其他给予每项0.5-1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 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 算,并对项目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调账变
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资金由课题组作为科研经 费留用。若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使用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项目
主管单位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或合同不
一致,以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或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科技职业学 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海科科字(2015)4号)中关
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
员会讨论决定。
附件1
项目资金直接费用开支范围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
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 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 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
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同一销售 商单批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必须签订书面采购
合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
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
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
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
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开支劳务费而无法取得 发票的情况,报销时须提供领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款证明(注明人 员身份、参与项目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收款金额等信息)和身份
证复印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 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校内专家咨询费制表在项目内报销发放。校外专家咨询费 需到税务局开具咨询费发票报销,附表列出咨询时间、咨询方式 (会议/通讯)、咨询内容、专家姓名、所在单位、专业、职称、
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及复印件等。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
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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